一、委托检查类别

委托检查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体育部门及行业体协等运动员管理单位委托的检查。

第二类: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委托的检查,包括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委托的列入当年全国体育竞赛计划中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比赛检查,以及委托方提出的国内比赛和赛外检查。

第三类:其他社会团体、赛事组织方等委托的检查。

二、申请和受理

(一)反兴奋剂中心负责受理和批准委托检查申请,并承担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二)开展委托检查的相关单位应至少提前30天以公函形式向反兴奋剂中心提交申请,反兴奋剂中心应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相关单位。

(三)开展第一类委托检查的相关单位向反兴奋剂中心提交申请时,应同时上报《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委托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向反兴奋剂中心提交工作报告。

(四)开展第二类委托检查的相关单位向反兴奋剂中心提交的申请中应包含《关于申请委托兴奋剂检查的函》(附件2)中的内容,经反兴奋剂中心受理后,反兴奋剂中心负责组织和实施检查。

(五)开展第三类委托检查的相关单位向反兴奋剂中心提交申请时,应同时上报《委托兴奋剂检查计划》(附件3)。相关单位应与反兴奋剂中心签订《兴奋剂检查检测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当在检查实施前10日签署。

三、检查与检测

(一)开展第一类、第二类委托检查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检查计划收取样本,并将全部样本送交反兴奋剂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

(二)开展第三类委托检查的单位有权指定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样本检测。

(三)反兴奋剂中心实验室原则上应在样本送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结果管理方提供检测报告。

(四)委托检查的相关单位应配合兴奋剂检查工作的实施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四、结果管理

(一)反兴奋剂中心负责对第一类、第二类委托检查(不含国际比赛)进行结果管理。第三类委托检查及第二类委托检查中国际比赛的检查结果由委托检查的单位或其指定的结果管理方负责结果管理。

(二)针对第一类委托检查、第二类委托检查(不含国际比赛)中违规运动员和相关人员的处罚应当按照《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总局一号令)的有关条款执行。对各单位查出的阳性和其他违规行为,不计入国家体育总局对各单位的累计总数内。

五、费用及支付

(一)委托检查的相关单位应向反兴奋剂中心支付委托检查费用。委托检查费用包括检查费、器材费、检测费。

(二)检查费包括因实施检查而发生的相关管理、培训、交通、食宿、人员补贴等费用。

(三)器材费和检测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361号)规定执行。

(四)比赛委托检查,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应列为赛会技术官员,享受相应工作待遇。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检查工作,中心于2018年底发布了《反兴奋剂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委托兴奋剂检查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18〕616号),详情见:

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的通知(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