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奋剂检查库运动员申报行踪信息的通知

体反兴奋剂字〔2017〕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文化处、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军事体育处,有关行业体协,有关单位:

为确保对运动员实施准确有效的赛外兴奋剂检查,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和《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兴奋剂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的有关条款,反兴奋剂中心根据项目特点、重大赛事成绩、运动员国际国内年度排名、国际单项联合会注册检查库以及其它兴奋剂风险因素建立兴奋剂检查库(以下简称“检查库”)。

一、作为注册检查库的补充,反兴奋剂中心定期公布检查库,并通知运动员及相关单位。新检查库公布前,原检查库一直有效。

二、被列入检查库的运动员和运动项目主管单位应根据以下规定填报运动员行踪信息。

(一)运动员应通过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反兴奋剂运行管理系统(ADAMS)准确、及时申报行踪信息。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告知运动员相关责任和义务,并监督和协助其按要求完成行踪信息申报。

(二)运动员应不晚于每季度最后一日申报下一季度行踪信息。新增检查库运动员应于名单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申报当前季度行踪信息。如行踪信息发生变更,运动员应在变更发生前申报最新的行踪信息。

(三)检查库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运动员每天的住宿地址;

2.运动员每天从事规律性训练及其他活动的具体地址及时间安排;

3.运动员的比赛日程。

三、在连续12个月内,运动员如未按上述规定申报行踪信息累计2次,将被纳入注册检查库。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10-64953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