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反兴奋剂条例》立法后评估问卷调查的通知(省市)
2011-0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为了全面了解《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各项规定的实施情况,系统总结反兴奋剂工作的立法经验,及时发现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立法,改进执法,促进反兴奋剂法律制度全面正确实施,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启动了对《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现将在体育系统内开展《条例》立法后评估问卷调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问卷调查的目的和对象
问卷调查的目的是了解被调查者对《条例》中相关内容的认知理解、落实情况和施行效果的看法,对象包括各级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体育社会团体和运动员管理单位负责人、运动员和运动员辅助人员等。
二、问卷调查的组织实施
省、市、县三级问卷调查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填写《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表》(附件1),所属各运动员管理单位(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级体校等)负责人填写《体育社会团体和运动员管理单位负责人调查表》(附件2)。
(二)随机挑选五个市级、五个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填写《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表》(附件1)。
(三)兼顾不同的运动项目,随机挑选三十名注册运动员填写《注册运动员调查表》(附件3),三十名运动员辅助人员(教练员、领队、科研人员、队医等)填写《运动员辅助人员调查表》(附件4)。
三、上述问卷填写完毕由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11年1月10日前寄至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
四、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组将对各单位开展问卷调查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联系人:王新宅
电话:(010)64910446
传真:(010)8437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号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
邮编:100029
附件:调查问卷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