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关于修订《治疗用药豁免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11-15

体反兴奋剂字〔2024〕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提高治疗用药豁免工作水平,保护运动员身心健康,保障运动员公平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依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和体育总局《反兴奋剂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开展治疗用药豁免工作的实际情况,反兴奋剂中心修订了《治疗用药豁免实施细则》(体反兴奋剂字〔2022〕327号),进一步优化、完善治疗用药豁免工作制度。

具体修订内容包括:

一、第二十条(作出审批决定),新增一款,“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的审批决定应当由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作出,反兴奋剂中心不干预治疗用药豁免的审批过程”;

二、第二十二条(申请仲裁),修改为“向反兴奋剂中心申请治疗用药豁免未获批准的运动员可以依照《反兴奋剂规则》的相关规定,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第二十三条(接受检查时的注意事项),修改为“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时,应当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清楚地写明允许使用的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名称、使用情况等信息”;

四、第二十八条(糖皮质激素类的治疗用药豁免),修改为“运动员赛内通过吸入或外用等途径(包括牙科-根管内、皮肤、鼻内、眼科、耳科和肛周)使用糖皮质激素,不需要申请治疗用药豁免,但应当在接受赛内兴奋剂检查时,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填写药物名称、使用时间、方式、频率和剂量”;

五、第二十九条(利尿剂和掩蔽剂类的治疗用药豁免),修改为“运动员使用眼科局部用药的碳酸酐酶抑制剂(如布林佐胺、多佐胺),不需要申请治疗用药豁免,但应当在接受兴奋剂检查时,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填写药物名称、使用时间、方式、频率和剂量”;

六、删除第三十二条(反兴奋剂中心的承认);

七、附件更新了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表的模板,删除了原申请表第9项“运动员注册单位或代表单位意见(盖章)”,在“隐私声明”中增加了隐私保护的邮箱和联系电话;

八、附件更新了治疗用药豁免批准书的模板,删除了原批准书注意事项中的第2项“请运动员在接受兴奋剂检查时向兴奋剂检查人员出示此批准书”。

现将新修订的《治疗用药豁免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治疗用药豁免实施细则》      


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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