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关于运动员治疗新冠用药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2-12-21

体反兴奋剂字〔2022〕5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有关行业体协,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当前,新冠病毒仍在持续变异,全球疫情仍处于流行态势,国内新发疫情不断出现,有部分运动员可能出现感染新冠病毒的状况。为保护运动员身心健康,保障运动员用药安全,避免因治疗新冠病毒感染使用药品导致兴奋剂违规的风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运动员在感染新冠病毒后,应优先选择有国药准字号且不含禁用物质的西药进行治疗,如阿兹夫定片、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Paxlovid)、布洛芬缓释片、对乙酰氨基酚缓释片等。运动员可以登录运动员安全用药查询系统(http://yycx.chinada.cn/)查询药品的禁用状态。

二、在使用有国药准字号的西药进行治疗后,效果不佳的,可以选择有国药准字号的中成药进行治疗。如连花清瘟胶囊(颗粒)、藿香正气水(胶囊)、金花清感颗粒、疏风解毒胶囊(颗粒)、清肺排毒颗粒、宣肺败毒颗粒、双黄连颗粒(口服液)、银黄清肺胶囊或蒲地蓝消炎片(口服液)等。在治疗时要慎重使用中药(汤剂)。

三、研究表明,上述中成药可能含有禁用物质,例如去甲乌药碱(赛内赛外均禁用),麻黄碱或甲基麻黄碱(赛内禁用)、去甲伪麻黄碱(赛内禁用)、伪麻黄碱(赛内禁用)、士的宁(马钱子碱、赛内禁用)等。考虑到禁用物质存在的洗脱期,运动员应尽量避免在赛内或者临近比赛时使用上述治疗新冠的中成药。

四、运动员因治疗新冠病毒感染使用了药品,在接受兴奋剂检查时,应在检查记录单上完整、准确注明治疗所使用的药品、使用时间和方式等。使用药品距离兴奋剂检查时长超过7天但在15天以内的,仍然建议运动员在检查记录单上注明上述信息。同时,运动员应保留好完整的医学资料,包括病历、处方单、药品实物、外包装、使用说明书、购买凭证和相关图片等备查。

五、运动员(不包括国际级)因治疗新冠病毒感染而使用了药品,导致兴奋剂检查结果为阳性的,可以依照《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治疗用药豁免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向反兴奋剂中心申请追溯性治疗用药豁免。

六、鉴于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相关国际标准的基础上,会根据本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治疗用药豁免管理规定。国际级运动员及其相关管理单位应准确了解相关规定,及时与所属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沟通,避免发生兴奋剂违规事件。

七、被纳入注册检查库和检查库运动员应及时、准确填报行踪信息,包括感染新冠病毒的情况,入院就诊治疗、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监测等特殊情况。运动员如有以上情况需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备查。反兴奋剂中心对运动员的行踪信息和健康状况严格保密。

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运动员的用药安全,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切实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避免发生因治疗新冠病毒感染使用药品导致的兴奋剂问题。

特此通知。


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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