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修订说明的函
2013-08-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国开展治疗用药豁免的实际工作情况,体育总局对《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体反兴奋剂字〔2009〕171号)进行了修订。反兴奋剂中心编写了修订说明,对修订后《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内容如下:
治疗用药豁免,是指运动员因治疗目的确需使用兴奋剂目录中规定的禁用物质或方法时,依照规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予以使用。治疗用药豁免工作,是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同时允许运动员出于治疗伤病的目的,经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使用某些禁用物质或方法,有利于运动员的伤病得到及时安全的治疗,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保障运动员公平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体现了体育运动以人为本的宗旨。
实施治疗用药豁免,是国内外体育运动中保证运动员安全用药的通行做法。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制定的《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以下简称《国际标准》),对治疗用药豁免工作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保证运动员的伤病得到及时安全的治疗,并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于2005年开始着手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并于2007年3月制定了《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体科字〔2007〕49号),成立了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负责审批运动员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成立后,根据职责分工,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将治疗用药豁免审批职能移交给反兴奋剂中心。自2009年1月起,反兴奋剂中心开始负责成立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承担审批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的职责。在准确把握2009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国际标准》的新变化,系统总结治疗用药豁免工作中的新问题、新做法、新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国际标准》的有关条款,反兴奋剂中心对《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形成了《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体反兴奋剂字〔2009〕112号),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于2009年7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各单位的反馈意见,反兴奋剂中心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2013年,反兴奋剂中心总结了几年来治疗用药豁免工作中的经验,结合《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以下简称《国际标准》)和《禁用清单》的变化,对《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办法的指导原则
为了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保证运动员的伤病得到及时安全的治疗,保障运动员公平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办法把握了三条指导原则:一是,以服务运动员为宗旨,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运动员的治疗用药豁免提供便利,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二是,确立明确、具体、严格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和审批制度,引导和规范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维护治疗用药豁免工作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三是,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国际标准》的有关条款,坚持本办法确立的制度与国际标准相一致,保持治疗用药豁免工作的规范性和适应性。根据上述指导原则,办法规定了治疗用药豁免的申请和审批制度。
二、关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为了保证体育运动中治疗用药豁免审批的协调、统一,结合我国体育竞赛的实际情况,办法区分了两个层面的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制度:一是,参加全国性体育竞赛、省级综合性运动会或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适用本办法,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反兴奋剂中心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以下简称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申请治疗用药豁免(第三条);二是,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列入各国际体育组织注册检查库的运动员,不适用本办法,应当依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或所属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的规定,向有关国际体育组织或国际赛事组委会申请治疗用药豁免,获得批准后报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备案(第二十条)。
三、关于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
为了维护治疗用药豁免工作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办法规定了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责权限和组成人员,明确了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受理、审核和批准运动员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的主要职责(第四条)。为了加强治疗用药豁免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办法规定: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应当制定、发布治疗用药豁免指南,针对不同伤病所需的医学信息,提供申请治疗用药豁免的示范文本,引导和规范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第四条第四款)。
四、关于治疗用药豁免的申请制度
办法以严格的事先申请和审批为原则。对于治疗用药豁免的申请时限,办法区分了两种情形:一是,申请赛外使用的,应当在使用之日的至少十五日前提交申请;二是,申请赛内使用的,应当在该赛事开始之日的至少十五日前提交申请(第五条第一款)。这里,十五日的最短时限要求与《国际标准》三十日的要求相比缩短了十五日。
一般地,提交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的运动员,在获得批准前不得使用禁用物质或方法。但是,考虑到急救或处理急性病症等意外情况下,运动员可能没有足够时间提交申请,为了保持适度的灵活性,办法规定:在急救或处理急性病症必须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等意外情况下,运动员可以通过事后追补方式提交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第五条第二、三款)。
办法规定了申请治疗用药豁免应当提交的资料(第六条)和提交资料的方式(第七条)。为了方便运动员提交申请,办法规定:运动员可以采用当场提交、邮寄、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为了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办法规定:无论采用何种提交方式,申请人都应当保存所有提交资料的原件以备查询。
此外,办法规定了应当重新提交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的情形:一是,服药次数、剂量、给药途径和持续时间发生变化的;二是,需要延长已经取得的治疗用药豁免的有效期的(第十六条)。重新提交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的,经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继续用药。
五、关于治疗用药豁免的审批制度
为了减少无效申请,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办法规定了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的受理制度,要求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应当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属于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二是,不需要获得治疗用药豁免批准的;三是,不属于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四是,需要补正申请资料的(第八条)。
根据《国际标准》的要求,办法规定了审查治疗用药豁免申请应当遵循的四条实质标准:一是,没有合理的替代治疗措施;二是,停止治疗会对运动员的健康造成明显损害;三是,治疗不会增强运动员的运动能力;四是,治疗与之前违规使用禁用物质或方法无关,也就是说,运动员之前违规使用禁用物质或方法所造成的身体损害,需要使用禁用物质或方法再行治疗的,申请治疗用药豁免不能获得批准(第九条)。运动员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条标准,才能获得批准。
为了使符合条件的运动员尽可能早的得到治疗,办法规定: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使用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这里,十五日只是办法规定的最长审批时限,为了保证运动员得到及时治疗,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将尽量缩短审批时限,力争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时,这一审批时限与《国际标准》规定的三十日的审批时限相比,缩短了十五日。为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办法规定: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四条第二款)。为了保证治疗用药豁免审批与《禁用清单》的规定保持一致,治疗用药豁免批准使用期限最长为一年,即最长截止到当年的12月31日。如需继续使用,应当于到期前十五日再次提交申请(第十四条第四款)。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办法明确了申请人的救济途径,规定:申请治疗用药豁免未获批准的运动员可以向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申请重新审查(第十五条)。
此外,为了保障治疗用药豁免审批的公正性,办法规定了回避制度(第十条);为了增强治疗用药豁免审批的科学性,办法规定了征求意见制度(第十一条);为了保护运动员的隐私,办法规定了运动员医疗信息保密制度(第十二条)。
六、关于吸入使用治疗哮喘的特定物质和非系统性使用糖皮质类固醇的规定
2010年《国际标准》规定允许运动员吸入使用沙丁胺醇(salbutamol)(24小时内最大使用剂量不超过1600微克)、及依照生产厂商推荐治疗剂量吸入使用沙美特罗(salmeterol);2012年《禁用清单》规定允许运动员吸入使用福莫特罗(formoterol)(24小时内最大使用剂量不超过36微克),2013年《禁用清单》将福莫特罗每日允许摄入最大剂量放宽至54微克。根据上述变化,办法对吸入使用治疗哮喘的特定物质作出了特别规定:允许运动员吸入使用沙丁胺醇(salbutamol)(24小时内最大使用剂量不超过1600微克)、吸入使用福莫特罗(formoterol)(24小时内最大摄入剂量不超过54微克)及依照生产厂商推荐治疗剂量吸入使用沙美特罗(salmeterol),不需申请治疗用药豁免。接受兴奋剂检查时应在检查记录单上写明用药情况。使用上述三种药物超出规定剂量的,或使用其他β2激动剂包括其全部相应的旋光异构体均应当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2013年《禁用清单》规定,所有糖皮质类固醇赛内禁止口服、静脉注射、肌肉注射或直肠给药。即赛外不论何种方式使用糖皮质类固醇均不需申请治疗用药豁免。赛内通过口服、静脉注射、肌肉注射或直肠给药以外方式使用糖皮质类固醇亦不需申请治疗用药豁免。出于保护运动员的目的,办法规定:运动员非系统性使用糖皮质类固醇,包括关节内、关节周围、腱周围、硬膜、皮下及吸入途径,应当在接受赛内兴奋剂检查时,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准确填写用药名称、使用时间和方式,否则将会导致阳性结果(第十九条第二款)。
七、修订版与原《管理办法》的变化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治疗用药豁免,是指运动员因治疗目的确需使用《禁用清单》中规定的禁用物质或方法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予以使用。
获得治疗用药豁免的运动员,发生批准使用的禁用物质或方法的兴奋剂检测阳性结果,不作为兴奋剂违规行为处理。”
(二)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全国性体育竞赛、省级综合性运动会或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运动员申请赛外使用禁用物质或方法的治疗用药豁免,应当在使用之日的至少十五日前,向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提交申请;如果申请赛内使用,应当在该赛事开始之日的至少十五日前提交申请。”
(四)第七条修改为:“提交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资料,可以采用当场提交、邮寄、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无论采用何种提交方式,申请人都应保存所有提交资料的原件以备查询”。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应当作出批准使用的决定,并发给申请人《治疗用药豁免批准书》(见附2,以下简称《批准书》)。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批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运动员和运动员所在单位,并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备案。
禁用物质或方法的批准使用期限最长截止到当年的12月31日。如需继续使用,应于到期前十五日再次提交申请。”
(六)第十八条修改为:“允许运动员吸入使用沙丁胺醇(salbutamol)(24小时内最大使用剂量不超过1600微克)、吸入使用福莫特罗(formoterol)(24小时内最大摄入剂量不超过54微克)及依照生产厂商推荐治疗剂量吸入使用沙美特罗(salmeterol),不需申请治疗用药豁免。接受兴奋剂检查时应在检查记录单上写明用药情况。使用上述三种药物超出规定剂量的,或使用其他β2激动剂包括其全部相应的旋光异构体均应当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反兴奋剂中心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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