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规定》 补充说明的通知

体反兴奋剂字〔2017〕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文化处、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军事体育处、体育总局有关项目中心、有关行业体协、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

依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2017版《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要求,为更好地保障运动员的权益,现对《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规定》(体反兴奋剂字〔2016〕88号)相关条款进行补充说明:

一、第十一条:运动员和运动员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一)运动员应同意其行踪信息可以提供给对其有检查权的反兴奋剂组织共享。一旦运动员提交了行踪信息,即表示其同意将自己的行踪信息共享给相关的反兴奋剂组织使用。

(二)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将反兴奋剂中心下发的有关被纳入和撤出注册检查库的通知及时告知所涉及的运动员,同时应将行踪信息相关规定、要求和未遵守行踪信息规定应承担的后果一并告知运动员本人。

二、第十四条:运动员应提交可能影响样本采集程序的运动员伤病等特殊情况的细节信息。

三、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如临时注册检查库内运动员违反了行踪信息相关规定,将给予警告处罚。被警告累计两次的运动员将被纳入注册检查库。

特此通知。

反兴奋剂中心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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