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9-01-04
自2017年发布《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17〕43号)以来,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委托检查”)逐步规范,各有关单位基本能够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工作。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反映出部分委托单位计划性不强,不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申请检查以及检查信息变更未及时通报等问题,导致检查工作不能正常、有序地进行。为进一步规范委托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检查申请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体育部门及行业体协等运动员管理单位委托的检查(以下简称“第一类委托检查”)及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委托的检查(以下简称“第二类委托检查”),委托单位应在1月31日前以公函形式向中心提交本年度委托检查申请。
(二)实施第一类、第二类委托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该严格执行经中心批准后的委托检查计划,并至少在委托检查实施前的20个工作日将《委托兴奋剂检查申请表》(附件1)书面函告中心。如有任何计划变更,也应填写上述表格,并报送至我中心。
(三)第二类委托检查中由组委会支付兴奋剂检查检测费用的以及其他社会团体、赛事组织方等委托的检查(以下简称“第三类委托检查”),组委会应至少在检查实施前的45天向中心提交申请,签署比赛的《兴奋剂检查检测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于比赛前一周支付相关费用。
(四)第二类委托检查中的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在提交年度检查申请的同时,还应与中心签署年度《协议》。
(五)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六)委托计划发生变更的,委托单位需及时告知中心。
二、检查、检测要求
(一)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颁布的《运动项目特定检测技术文件》(以下简称“TDSSA”)的规定,国际级和国家级运动员的检查须满足相应检查类型的要求。请相关委托单位按TDSSA的要求严格执行。
(二)受北京兴奋剂检测实验室检测能力限制,部分委托检查的样本将在中心的协调下送境外实验室检测。中心将根据委托单位年初上报的计划及境外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进行统一调配。
(三)根据最新《实验室国际标准》的要求,实验室原则上在样本送达后的15个工作日向结果管理方提供检测报告。对检测报告有时间要求的委托检查,请委托单位提前做好计划并书面告知中心,以便合理安排检查和样本送达实验室的时间。
三、收费要求
(一)按照《反兴奋剂中心关于调整兴奋剂检查检测服务费相关标准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18〕26号)(附件2)执行。
(二)因送境外实验室检测样本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报关费、快递费、税费等)由委托单位承担。由于各检测实验室均有月度最大检测量要求,将根据送达不同的境外实验室实际费用进行结算。
(三)第一类委托检查及第二类委托检查中非组委会付费的,相关费用原则上按年度结算,也可以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按季度或半年结算。第二类委托检查中由组委会付费的及第三类委托检查原则上根据《协议》按次结算。
(四)委托检查过程中产生的兴奋剂检查官差旅费和收样补贴应由委托单位承担。如需中心先行垫付,且需正式发票的,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委托单位承担。
各委托单位应认真学习本通知,严格按照《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的通知》和本通知要求申请和开展委托检查工作。请贵单位收到本函之后,将确认函(附件3)书面反馈至我中心。
特此通知。
反兴奋剂中心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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