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08-13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

《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工作的水平,保障运动员公平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等文件,结合我国开展治疗用药豁免的实际工作情况,对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的《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体反兴奋剂字〔2009〕171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治疗用药豁免,是指运动员因治疗目的确需使用《禁用清单》中规定的禁用物质或方法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予以使用。

获得治疗用药豁免的运动员,发生批准使用的禁用物质或方法的兴奋剂检测阳性结果,不作为兴奋剂违规行为处理。”

二、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全国性体育竞赛、省级综合性运动会或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运动员申请赛外使用禁用物质或方法的治疗用药豁免,应当在使用之日的至少15日前,向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提交申请;如果申请赛内使用,应当在该赛事开始之日的至少15日前提交申请。”

四、第七条修改为:“提交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资料,可以采用当场提交、邮寄、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无论采用何种提交方式,申请人都应保存所有提交资料的原件以备查询”。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应当作出批准使用的决定,并发给申请人《治疗用药豁免批准书》(见附2,以下简称《批准书》)。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审批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运动员和运动员所在单位,并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备案。

禁用物质或方法的批准使用期限最长截止到当年的12月31日。如需继续使用,应于到期前15日再次提交申请。”

六、第十八条修改为:“允许运动员吸入使用沙丁胺醇(salbutamol)(24小时内最大使用剂量不超过1600微克)、吸入使用福莫特罗(formoterol)(24小时内最大摄入剂量不超过54微克)及依照生产厂商推荐治疗剂量吸入使用沙美特罗(salmeterol),不需申请治疗用药豁免。接受兴奋剂检查时应在检查记录单上写明用药情况。使用上述三种药物超出规定剂量的,或使用其他β2激动剂包括其全部相应的旋光异构体均应当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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